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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诚实、平等和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京B 客车承运乙方人 ,自首都国际机场号航站楼前至北京市。
二、包车期限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时。
三、包车客运服务费(含过路费)总计人民币:¥ 元,在包车客运服务结束时现金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并给付发票。
(二)保证乙方在包车期限内所使用的车辆,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三)服务车辆因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中止客运服务时,应当负责安排同等资质的车辆完成运输服务,并支付运费。
(四)运输驾驶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在发车前与乙方对目的地进行确认,并按照最佳线路提供符合行业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的客运服务,不得故意绕路行驶;但乙方主动提出或经乙方同意的除外,并须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标明。
(五)应当为乙方携带的行李物品提供存放条件,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行李物品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包车客运服务费,有权索要发票。
(三)有权在合同履行中变更目的地,但应按照初始包车议价标准,支付因里程增加或包车延时而产生的费用。
(四)不得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五)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1000元/运次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故意毁坏甲方车辆的;
2.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服务,造成乙方行程延误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运营安全问题,影响乙方出行的;
3.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可向机场运输管理方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本合同签订后发生涂改的,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在补充条款中双方签字注明,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机场运输管理方各壹份。
十一、补充条款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电话:
年 月 日